(2023)粤2072民初23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353号
中山市横栏镇胖龙五金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杰畅金属材料店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胖龙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胖龙五金厂。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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