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43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437号
陈银元:
本院受理原告胡松光与被告陈银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243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4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91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3683元)。
(2023)粤2072民初243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银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任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