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10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103号

周孝军:

  本院受理原告韦建林与被告周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工资12668元。

  (2023)粤2072民初310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周孝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37、22588600承办法官:梁瑜、陈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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