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11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110号
宁长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柱荣与被告宁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31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4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2000元。
(2023)粤2072民初31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宁长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37、22588600承办法官:梁瑜、陈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