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34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3-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348号

中山市盾标锁业有限公司、尤世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迪颖五金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盾标锁业有限公司、尤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334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3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3870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2023)粤2072民初334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盾标锁业有限公司、尤世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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