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应赔偿800多元男子逃避两年不予履行

法院:本金、利息、执行费一并交,再罚3000元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我以为自己远在外地,而且只是不足千元的赔偿案件,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没想到规避执行代价这么大。"近日,被执行人李某在收到法院的罚款文书后,后悔不已。本是一宗小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却因在两年多时间里躲避赔偿,导致应缴金额达到原金额5倍之多。11月7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起执行案。
  ■案情回顾:躲避赔偿款两年,应缴金额近5倍
  事情从三年前的一宗交通事故说起。2013年7月,李某驾车与张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轻微受伤和两车受损。事后,张某起诉到市第二法院。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817.5元,由李某赔偿张某837元。
  保险公司依约赔偿后,李某却迟迟没有付款。无奈之下,张某在2014年8月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一庭承办法官谭凯航联系李某,李某辩称说:“我的车也在事故中受损了,张某的837元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我之前跟保险公司说好了的,由保险公司赔的,我不用赔偿。”
  但法院调查发现,调解书上并没有李某和保险公司的这个约定。谭法官多次联系李某,但李某却不再接听电话,而且一直没有付款给张某。
  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又委托珠海香洲区法院对李某名下的珠海牌号小轿车进行了查封。法院还作出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罚款3000元,罚款文书连同查封文书一并邮寄至李某户籍地湖南老家。
  ■法官说法:有能力拒不执行,个人最高可罚10万
  当李某被告知应缴款项包括赔偿款本金837元、迟延履行利息129元、执行费50元、罚款3000元,共计4016元后。他近日赶到市第二法院要求结案,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谭凯航法官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视若无睹,对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说无动于衷,且有执行能力拒不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这样的 “老赖”,法院将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这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威严,而且也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罚款一项,对个人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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