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52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6525号

 

陈长明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文与被告陈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6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费用182996.3元;

二、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6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陈长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6191045分在本院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39、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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