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381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4-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3810

中山市古镇裕皓之光灯饰门市部:

原告付中涛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裕皓之光灯饰门市部、中山市裕银照明有限公司、李星宇、韦叶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镇裕皓之光灯饰门市部、中山市裕银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付中涛支付货款378336.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8336.69元为基数,自20226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古镇裕皓之光灯饰门市部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付中涛支付货款2861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618.15元为基数,自20228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李星宇、韦叶银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中山市古镇裕皓之光灯饰门市部、中山市裕银照明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李星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付中涛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付中涛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11元,合计10585元(已由原告付中涛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镇裕皓之光灯饰门市部、中山市裕银照明有限公司、李星宇、韦叶银共同负担并直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原告付中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