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22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226号
安徽省皓宇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张海波与被告安徽省皓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海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张海波预交),由原告张海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