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22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229号
邬国辉、邬建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杨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国辉、邬建炎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邬国辉、邬建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杨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9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95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邬国辉、邬建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杨金属有限公司支付(2021)粤2072民初11397号案件受理费10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利杨金属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邬国辉、邬建炎负担。原告中山市利杨金属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邬国辉、邬建炎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7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邬国辉、邬建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