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4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412号
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久源照明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久源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724.98元及滞纳金(以48900.5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6日起;以174346.8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以8775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26724.6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高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久源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久源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978元,合计1471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久源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高金山负担。原告中山市久源泰照明器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47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高金山应向本院补缴1471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高金山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