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54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548号
黄少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鑫丰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黄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少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鑫丰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192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2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鑫丰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鑫丰装饰材料商行已预付),由被告黄少成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鑫丰装饰材料商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少成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