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59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592号
朱东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东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东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46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朱东晴负担。原告中山市志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朱东晴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98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朱东晴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