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73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734号

中山市飞跃洁净制品有限公司、崔昌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中山市飞跃洁净制品有限公司、崔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飞跃洁净制品有限公司、崔昌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46000元、利息2623.47以及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4月3日,罚息为15046.42元、复利为144.36元;自2023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5%分别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中山市飞跃洁净制品有限公司、崔昌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83元,合计14109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飞跃洁净制品有限公司、崔昌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飞跃洁净制品有限公司、崔昌辉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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