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78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782号

中山市鑫曼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范春梅:

  原告区永波与被告曹令、中山市鑫曼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范春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20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区永波返还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五路18号7号电梯6楼半层及8号电梯6楼半层的租赁物;

  二、被告曹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区永波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47346元,并按每月23000元的标准从2023年2月1日起至返还第一判项所涉租赁物之日止计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区永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27元,合计8537元(已由原告区永波预交),由被告曹令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区永波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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