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78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786号
颜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颜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10307.3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3月13日的利息为79600.05元、罚息为1741.58元、复利为6301.18元;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个基点后上浮50%分别计付罚息、复利];
二、被告颜丽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支付律师费40039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对被告颜丽君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园19幢1002室[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615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960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预交),由被告颜丽君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颜丽君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