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080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5-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0801号
李丹、陈家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牌电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丹、陈家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0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丹、陈豪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宏牌电线制品有限公司赔偿货款1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86元(该款已由原告广东宏牌电线制品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李丹、陈豪情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宏牌电线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丹、陈家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