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506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6-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5068号

 

王缉剑:

本院受理原告胡方云诉被告王缉剑、深圳市星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车险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款153035.98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缉剑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