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816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1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9816号之一

宋丽、唐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松源电子焊接材料厂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镇串莲灯饰配件加工店、宋丽、唐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981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中山市古镇镇串莲灯饰配件加工店、被告宋丽向原告清偿货款7955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2、判决被告唐华英对上述第1项债务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镇串莲灯饰配件加工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粤2072民初981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宋丽、唐华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15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0760-8982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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