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28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328号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覃凤与被告王军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覃凤的诉讼请求,不准予原告覃凤与被告王军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覃凤已预交),由原告覃凤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军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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