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69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692号

孔德聪:

本院受理原告陈来君与被告孔德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269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3)粤207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20行至第22行中“陈来君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在孔德聪、梁锦强未到庭应诉且陈来君当庭保证所作陈述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补正为“孔德聪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在孔德聪未到庭应诉且陈来君当庭保证所作陈述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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