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822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2822号之一

甘玉琼:

本院受理原告朱松明、杨云锋与被告甘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玉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松明偿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3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

二、被告甘玉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云锋偿还借款11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朱松明、杨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由原告朱松明、杨云锋预交),由被告甘玉琼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朱松明、杨云锋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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