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063号之一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3063号之一

冯中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贻钱与被告冯中平、彭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中平、彭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贻钱支付工程款189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冯中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贻钱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贻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已由原告陈贻钱预交),由被告冯中平、彭毅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陈贻钱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