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08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088号

中山市洪强货物装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森隆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洪强货物装卸有限公司、肖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08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方货款495708元以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008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洪强货物装卸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书记员:梁梓晴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