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77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774号
胡鹏艺:
原告广东向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鹏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广东向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182.87元、违约金391.58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向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向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胡鹏艺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向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