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66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661号
李乔建:
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乔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乔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89.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1月止的每月11日起,以当月物业服务费224.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乔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