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65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650号

中山市名炉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吴斌与被告中山市名炉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名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斌支付运输费用283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373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已由原告吴斌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名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吴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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