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23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239号
中山市迅兴泡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思敏、熊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美艺泡沫厂与被告中山市迅兴泡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思敏、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23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一支付货款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15.9元(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最后送货日次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人民币1615.9元)给原告;
二、判决被告一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元;
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货款、利息及律师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023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迅兴泡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思敏、熊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书记员:梁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