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6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365号
梁小光: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皇居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梁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小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皇居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10776元及利息(以1077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皇居装饰材料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皇居装饰材料商行负担100.13元,由被告梁小光负担70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皇居装饰材料商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