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54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540号

中山市志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合强金属加工厂(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山市志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54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本金6441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36190.37元(以6441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即644100元*4.35%/360天*310天*1.5=36190.37元,之后另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三、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193230元(以6441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每月3%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3年3月31日即644100元*3%*10月=193230元,之后另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054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志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鑫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书记员:梁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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