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44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442号
李银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日昌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银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44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2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11日,利息金额为48.4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原告已付律师费2万元;
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044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银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书记员:梁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