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50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504号

浙江省永康市放牛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月桂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放牛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50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5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641.45元(违约金以38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为12641.45元);

三、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3)粤2072民初1050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放牛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89828582、22588131承办法官:石一夫、书记员:梁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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