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8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7-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812号
李仁贵、中山市贝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志珍与被告李仁贵、中山市贝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至7月30日的工资3414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1200元(8天×250/天)及出租车车费400元。
(2023)粤2072民初10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仁贵、中山市贝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20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39、22588261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