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平方米二手房只卖10万元?

东凤一买家付首期买二手房再帮卖家还贷,后因余款起纠纷闹上法庭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9

  去年,东凤镇杨先生和卖家牟女士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仅10万元。但杨先生称房价实际是40万元,他付了首期后接过卖家的银行卡继续还贷;而牟女士则称房价是10 万元,合同不公平应该撤销。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闹上法庭。

■100 多平方米房只卖10 万元?买卖双方闹上法庭

去年1月23日,牟女士将房子卖给了杨先生。双方买卖合同显示,房子建筑面积108.99平方米,存在银行抵押贷款,交易价格10万元。杨先生先付5万元首期,余下5万元在具备过户条件准备过户时支付。

“房屋实际交易价格是40万元,除了约定的10万元外,还有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杨先生说,牟女士将用于偿还房贷的银行卡交给了他,他已经偿还了4期房贷。“后来,牟女士突然电话通知我要求缴清5万元购房余款,我考虑到该房子还在抵押中,如果付清余款,担心她以后不积极配合过户。”杨先生因此拒绝了牟女士的要求。牟女士于是变更了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导致杨先生方无法还贷。

为此,杨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牟女士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由杨先生偿清按揭贷款后注销抵押并办理过户登记后,杨先生方再向牟女士支付余款5万元。杨先生还请求法院判令牟女士支付他1万元违约金。

但牟女士则认为,房屋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10万元出售房屋显然是不公平的,她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

■法院确认房价是40万,卖家被判继续履行合同

这份写着10万元成交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市第二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格是10万元,但合同中也载明存在按揭贷款。结合牟女士把还贷款的银行卡交给杨先生而且他已经还了4期贷款,法院认定双方已经约定了贷款由杨先生负担。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显失公平。

对于杨先生1万元违约金的诉求,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牟女士何时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牟女士不构成违约。近日,法院一审判令牟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在收到杨先生提前还贷通知书后10日内向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并在收到杨先生协助办理过户通知书后1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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