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349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349号
禤润霖:
本院受理原告黄俊炜诉被告禤润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禤润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俊炜支付货款3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禤润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俊炜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俊炜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0元(该款原告黄俊炜已预交),由被告禤润霖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黄俊炜。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