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560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7560号
陈月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陈月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月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清偿截至2023年7月6日的本金34106.1元、利费总和5502.45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负担113元,被告陈月红负担767元,并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