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542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542号

刘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德全印刷厂与被告刘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被告刘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德全印刷厂支付货款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德全印刷厂已预交),由被告刘广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德全印刷厂支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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