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840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8840号

张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伟信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88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伟信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495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伟信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元(原告中山市伟信玻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念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山市伟信玻璃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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