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88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1883号

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韦生禄、覃立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淞阳特殊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韦生禄、覃立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88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货款4585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2023)粤2072民初1188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蓝旗峰、中山市优能模具有限公司、韦生禄、覃立观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 系 人:卢钊洪    联系电话:0760-22588603、22588851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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