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995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0995号

邓志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信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粤2072民初1099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尾款14074元,无需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09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