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93号

责任编辑:郭钰华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493号

中山市晟铭电梯有限公司、黄志聪:

本院受理原告黎水娇与被告中山市晟铭电梯有限公司、黄志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晟铭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水娇返还款项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志聪对被告中山市晟铭电梯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黎水娇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晟铭电梯有限公司、黄志聪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黎水娇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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