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5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553号
阳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曾桂霞与被告阳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劳务报酬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期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14日,利息为497.1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35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阳国庆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