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

何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吴嘉良与被告何永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000元和利息245.10元(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的利息为245.10元)。两者合共人民币40245.1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8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永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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