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
何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吴嘉良与被告何永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000元和利息245.10元(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7月19日的利息为245.10元)。两者合共人民币40245.1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8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27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何永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