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24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243号

王诚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与被告王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为51231.29元),以上本息合计101231.29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3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诚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1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261  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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