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92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926号
冼家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键芬与被告冼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冼家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键芬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刘键芬预交),由被告冼家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刘键芬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