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87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873号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志与被告杨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国志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租金合计68000元及违约金(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勇的保证金25500元归原告梁国志所有;
三、驳回原告梁国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已由原告梁国志预交),由被告杨勇负担。原告梁国志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杨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38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