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395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3952号

许小卫: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许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许小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小龙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张小龙预交),由被告许小卫负担。原告张小龙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许小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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