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20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208号
钟进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富与被告钟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9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钟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富支付货款40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元(已由原告周富预交),由被告钟进良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周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