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20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208号

钟进良:

本院受理原告周富与被告钟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9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钟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富支付货款40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元(已由原告周富预交),由被告钟进良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周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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