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59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597号
徐叶晨:
本院受理原告林泽留与被告徐叶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9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叶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泽留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4倍自2022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叶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泽留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
三、被告徐叶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泽留支付律师费为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88元,合计758元(已由原告林泽留预交758元),由被告徐叶晨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林泽留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