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90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905号

冯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巨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粤2072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巨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067.51元及利息[以136067.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1.5倍自2023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冯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巨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巨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冯嘉明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巨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 关闭 ]  [ 打印 ]